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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FI问题] 供应商主数据 中的“总部” 是什么意思 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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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0:52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赛跑币
哪位大神帮忙解释一下 供应商/客户主数据中, 总部 字段是干什么用的,如下图,

3.PNG

还有 三角贸易 是什么意思, 在FI中 如何体现 ?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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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02:50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一个问题:
假如一个供应商A是属于另一个供应商B的分支账户的话,那么在维护供应商A(分支账户)主数据的时候,这里就填该供应商的总部,也就是B。当对A有业务过账时,系统会自动将实际的记账信息过账到B上,A中既不保留交易也不保留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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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04:33 | 显示全部楼层
为什么要这样?为什么不当作两个公司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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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09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第二个问题:
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A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这样的情况,如果是的话,在供应商主数据有两个地方维护一下就可以:1. 科目控制里的【客户】字段维护客户 2. 【结算客户】框勾选。

如果不是这个,等大神回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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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4-1 21:21:19 | 显示全部楼层
石子儿 发表于 2013-4-1 21:09
第二个问题:
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A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这样的情况,如果是的话,在供应商主数据有两个地方维 ...


不是这个意思,比如 C向供应商B 买一批货,B没有,又直接向 A 购买,然后A 直接发给C,但是供应商B获得利润,这样的账该怎么做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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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4-1 21:24:21 | 显示全部楼层
COCO 发表于 2013-4-1 21:04
为什么要这样?为什么不当作两个公司处理?

有一种情况,比如分公司采购,总公司付款,发票上写的总公司的名称,货发到分公司 ,这种情况下,应该是用到 这个 “总部” 这个概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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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26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本帖最后由 石子儿 于 2013-4-1 21:40 编辑
laojiang8 发表于 2013-4-1 21:21
不是这个意思,比如 C向供应商B 买一批货,B没有,又直接向 A 购买,然后A 直接发给C,但是供应商B获得 ...


如果是这种情况,把A设为一次性供应商,B设为A的总部,这样就可以了吧?但我不知道实际业务允不允许这样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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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36:38 | 显示全部楼层



看不到大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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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3-4-1 21:43:01 | 显示全部楼层
ou2046 发表于 2013-4-1 21:36
看不到大图

就是 供应商主数据中,公司代码数据中的 总部 字段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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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4-1 21:57:31 | 显示全部楼层
首先根据《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》规定,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向不在同一县(市)的分支机构移送货物,视同销售货物,总机构肯定应在机构所在地纳税。同样,分支机构实现销售时,也应在当地纳税。但有一条,虽然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,分支机构所纳增值税也不能回总机构抵扣。
根据国税发[1994]059号文规定,即使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,只要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,分支机构也可申办一般纳税人。如果分支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,没查到该公司讲的“公司向跨县市分支机构调拨货物不能开具专用发票”的“有关规定”。在国税发[1993]150号文件“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对象”中,也找不到一条规定说总机构不能向分支机构开具专用发票的,反而在“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”里明确指出:统一核算的机构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,按规定应纳增值税的专用发票,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当天。所以,该公司向分支机构作货物调拨时可以也应当开具发票。这样一来,虽然该公司和分支机构均须在各自所在地缴纳增值税,但整体税负不会加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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